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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勇种子商店与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勇种子商店,李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勇种子商店,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新兴街3-4-10-92号。代表人:白志龙,经理。被告:李冬,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勇种子商店诉被告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勇种子商店撤回对被告李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永吉县岔路河镇大勇种子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