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马东明与李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明,李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马东明,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李明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明诉被告李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明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明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东明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