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970号申请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赵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1、孙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偿还赵某某借款270万元及利息918000元。2、孙某某支付限上次起诉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19200元。案件受理费14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孙某某负担19200元。调解书生效后孙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孙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赵某某也不能提供孙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孙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