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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北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诉被告王新瑞、第三人许广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王新瑞,许广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完金跃,男,汉族,1986年10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徐闪闪,女,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完全林,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新瑞,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第三人:许广海,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诉被告王新瑞、第三人许广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新瑞、第三人许广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完金跃、徐闪闪、完全林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