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朱金府、俞乾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朱金府,俞乾芳,俞乾忠,姚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树,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金府。被执行人俞乾芳。被执行人俞乾忠。被执行人姚兴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金府、俞乾芳、俞乾忠、姚兴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215707.8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2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