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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柏耀柱与杨道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耀柱,杨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第00992号申请执行人:柏耀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道柱,农民。柏耀柱与杨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付培峰(系凤阳中学教师)欠杨道柱本金20000元及利息,杨道柱已申请执行并已冻结其工资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道柱申请执行付培峰所得执行款37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