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