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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3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