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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立志与刘玉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志,刘玉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董立志。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刘玉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所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23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双方和解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法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玉新名下的鲁GWX5**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