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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连祥与邢福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祥,邢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3912号申请执行人姚连祥,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邢福军,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原告姚连祥诉被告邢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1407号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开始执行。因履行期间较长,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不必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东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马中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