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赵健与黄治明、滕玲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健,黄治明,滕玲玉,陈曼远,黄治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郑赵健。被告:黄治明。被告:滕玲玉。被告:陈曼远。被告:黄治春。原告郑赵健与被告黄治明、滕玲玉、陈曼远、黄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招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赵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治明、滕玲玉、陈曼远、黄治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赵健起诉称:被告黄治明、滕玲玉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治明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3日,借款人如有逾期未能一次性归还的,逾期部分自借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陈曼远、黄治春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后被告陈曼远、黄治春各还款10000元,余款80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现原告郑赵健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黄治明、滕玲玉共同返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2014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曼远、黄治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郑赵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曼远的撤诉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郑赵健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治明、滕玲玉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治明于2014年7月4日由被告黄治春及案外人陈曼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的事实。被告黄治明、滕玲玉、黄治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递交给被告黄治明、滕玲玉、黄治春,被告黄治明、滕玲玉、黄治春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能够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黄治明、滕玲玉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治明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3日,借款人如有逾期未能一次性归还的,逾期部分自借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黄治春及案外人陈曼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后被告黄治春、案外人陈曼远各还款10000元,余款80000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郑赵健与被告黄治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而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故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黄治明应当按约及时返还借款,逾期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人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的,逾期部分自借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将逾期利息降至按月利率1.5%计算为法律所准许。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滕玲玉作为被告黄治明的妻子,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被告黄治春自愿为被告黄治明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治明、滕玲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郑赵健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黄治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黄治明、滕玲玉、黄治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