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成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成明,李登胜,张为信,靳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645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飞,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靳成明,男,生于1952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被告李登胜,男,生于1962年6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为信,女,生于1963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靳峰,男,生于1977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靳成明、李登胜、张为信、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皇甫生水人民陪审员 张 乃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