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晓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毛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晓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晓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晓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