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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非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委平、骆玉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委平,骆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非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谢明荣,局长。被执行人何委平。被执行人骆玉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行审字第31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委平、骆玉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之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10384元。在执行过程中,俩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另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10384元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非字第1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连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