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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侯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侯洪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51号原告张文明,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洪波,男,汉族,1949年4月9日出生。原告张文明诉被告侯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侯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张文明。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