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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树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树新。2011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5年3月26日减刑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5)第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树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树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高树新在承德县集市上,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备之机,在段某某裙子兜内盗取人民币200元。被害人段某某发现钱财丢失,遂追上并拽住高树新,声称要去派出所报警。高树新被迫将200元钱归还给被害人段某某,才得以脱身。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得知,刑满释放人员高树新在集市上扒窃,经过核实后,在集市将高树新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高树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树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承认,但辩称自己只偷了100元,后因为被害人段某某拽着不放非说是200元,无奈把自己的100元给了段某某。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高树新在承德县集市上,在被害人段某某裙子兜内盗取人民币200元。被害人段某某发现钱财丢失,遂追上并拽住高树新,声称要去派出所报警。高树新被迫将200元钱归还给被害人段某某,才得以脱身。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得知,刑满释放人员高树新在集市上扒窃,经过核实后,在集市将高树新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在集市上丢钱后拽住被告人高树新并让其归还的情况;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前面走就听段某某说钱丢了,后就看见她往前面跑,跑了十多米就拽着一个男的胳膊,那个男的说我把钱还给你,说完就把钱退还了;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看见被告人高树新与被害人段某某在撕扯,以为是打架就去拉架;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高树新的辨认;5、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树新20**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减刑于2015年3月26日释放;6、被告人供述,2015年6月18日在集市上我看见被害人兜里有一张一百元钱,我就伸手从她兜里把钱掏出来,我就往前走了几步,这时这名女子上来追上我,把我拽住说把钱还给她,这名女子说不是一百是二百,我怕麻烦就把屁兜自己的一百元钱也给了那名女子。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新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动退赃,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树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