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黄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李某妻子),农民。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41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登华审判员 邵忠明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萌萌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