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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理清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理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刑初字第5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理清,农民。2007年9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所。辩护人金海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理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理清及辩护人金海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胡理清在浦江县浦阳街道威斯汀酒店五楼开设房间充当棋牌室,提供他人以“五副头”的形式在该房间内进行赌博,并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抽取红利,共计非法获利20000元人民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理清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理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甲、黄某、潘某甲、吴某、陈某、���某甲、季某、张某乙、潘某乙、项某乙、石某、张某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浦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退赃发票,被告人胡理清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理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理清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理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理清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理清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胡理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理清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理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理清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