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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大鹏与广西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鹏,广西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赵大鹏,被执行人广西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靖安街137号本院在执行赵大鹏申请执行广西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坚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