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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俊俊与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765号原告:胡俊俊。被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卓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俊与被告宁波市港中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元,减半收取1436.5元,由原告胡俊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利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费颖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