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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林建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晨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容,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奉贤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