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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马某。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孙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皓,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郑某��其委托代理人吴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月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两年来,被告因外遇不回家,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无效,不问妻子及次女的生活起居。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孩子均由被告抚养。被告郑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活幸福;郑某在婚后生活中存在过错,现在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原告和家庭带来的伤害,请求原告给自己一个改过的机会;现在两个女儿太小,孩子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XXXX月XX月XX日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长女郑茗露,XXXX年XX月XX日生次女郑茗洋��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郑某在庭审中认可近两年来因思想感情发生变化,出现了过错行为,双方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偶有争吵,现在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并保证以后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会好好照顾妻子和女儿,请求原告给自己一个改过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某与郑某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已经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出现问题后能及时醒悟并保证善待妻子和女儿,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加强沟通,共同面对,双方是能够和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