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朝辉与朱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辉,朱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96号原告邓朝辉,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朱华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