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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代安会与雷志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代某某。被告雷某甲。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3月后结婚,由于结婚仓促,互不了解,致婚后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为了独生子免受单亲家庭之苦,足足忍受了三十五年。现因被告让我带不成孙子,将我打成残废,为了我的身心、身体健康,故请求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80年5月1日,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雷某甲自愿登记结婚。1981年7月13日婚生一子雷某乙。2004年,原告从教师岗位上退休。2009年,被告也从教师岗位上退休。2012年婚生子雷某乙在南京成家,原、被告在阆中过着退休生活。2013年10月,被告患病,股骨头坏死,原告予以照顾。2015年5月,被告叫原告下楼拿东西,原告下楼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回到家后,原告的右手被被告打成骨折。2015年6月13日,原告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上签字。被告签字后反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遂于2015年6月30日起诉来院,提出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离婚协议书、证明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共同生活长达三十五年,儿子已经成家立业,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中,被告出手太重,致伤原告,确实存在过错。纠纷后,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该离婚协议属于双方一时的冲动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长达三十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破裂,只要被告能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主动向原告道歉、与原告和好,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