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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年秀与赵超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029号原告:夏年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风波。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张绪伟,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超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委员,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年秀与被告赵超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年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年秀撤回对被告赵超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夏年秀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