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师畅与何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师畅,何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黄师畅。被执行人何文龙。申请执行人黄师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5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文龙的妻子黄树连银行存款2599元。此外,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475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何深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