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与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字第82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代表人丁光辉。委托代理人姚启明。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要林。被告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福英。被告章要林。被告师云平,被告彭福英。被告董加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诉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跃公司)、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荣跃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安康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荣跃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00元、利息219000元、复利12081.67元、罚息18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之后请求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荣跃公司负担;3、判令被告安康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对被告荣跃公司以上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贷款期限: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6日。合同执行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9%。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自2014年3月21日起产生逾期。担保情况:被告安康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荣跃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安康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利息人民币219000元,复利12081.67元,罚息18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对以上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32793元,由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长兴安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要林、师云平、彭福英、董加凤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