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飞与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863-2号原告李飞,男,1985年月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庆明,河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封丘县城幸福路中段487号。法定代理人李跃胜,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飞诉被告河南江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飞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 强审 判 员 范 伟 霖人民陪审员 范书铭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 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