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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邢玲霞诉张景智、马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邢玲霞,女,汉族。被告张景智(曾用名张景伟),男,汉族。被告马红艳,女,回族,与张景智系夫妻关系。原告邢玲霞诉被告张景智、马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玲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玲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邢玲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