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平修申请执行罗良玉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修,女,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东坝街71号附13号。被执行人罗良玉,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36号附8号。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2)内东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良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借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修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以(2013)内东执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良玉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36号附8号营业房壹间予以��封(房权证号:东兴区房监字第00191**号,建筑面积56.07平方米)。现因案件和解执行完毕,需对该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被执行人罗良玉名下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36号附8号营业房壹间(房权证号:东兴区房监字第00191**号,建筑面积56.0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