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锦朝 与被执行人李吉法、李吉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朝,李吉法,李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王锦朝,男,1979年4月生。被执行人李吉法,男,1967年7月生。被执行人李吉付,男,1969年12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吉法、李吉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0.4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王锦朝与被执行人李吉法、李吉付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张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马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