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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某。被告漆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漆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农历11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生气。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5月份被告与原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自此原、被告失去联系,杳无音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原、被告的结婚证两本,曲周县公安局曲周镇派出所出具证明,用于证明原、被告具有婚姻关系,结婚证上登记的原告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现持有的身份证不相符,但系同一人。李某现持有的身份证登记××××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结婚证上登记李某的出生日期为1961年3月3日,身份证号为××。二、曲周县曲周镇胡近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5年之久,婚后无子女。被告漆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漆某原籍系四川省大英县人,原、被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漆某原籍系四川省大英县人,认识不久就于2002年农历11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5月份被告与原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双方未再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2010年5月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已五年之久,期间双方未再联系,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不能查明,如有纠纷可以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徐永锋审判员袁丽静人民陪审员刘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