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晏××与宗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宗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晏××,女。被告宗一×,男。晏××与宗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起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宗二×。××××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已服刑两年有余。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双方之子宗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双方个人财物各归己有;4、被告名下债务由被告偿还,与原告无关;5、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双方之子宗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不再向被告主张。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2、户口簿、出生证各一本,证实孩子的身份情况。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72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情况。被告宗一×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其主张未��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宗二×。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从而酿成诉讼。庭审中,双方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及双方之子的户籍在一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离婚后,双方之子宗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照准。因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名下债务由被告偿还,与原告无关的诉讼请求,不再涉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晏××与被告宗一×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宗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问题均自行解决;四、原、被告及双方之子个人衣物、用品各归己有并已分割履行;五、原告及其子宗诚户籍等关系随迁,按照公安机关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继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