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撤仲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牟建校、樊大信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建校,樊大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撤仲字第5号申请人牟建校。委托代理人童海锋。被申请人樊大信。委托代理人顾保年。申请人牟建校申请撤销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嘉仲裁字(2014)第2-4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牟建校的委托代理人童海锋、被申请人樊大信的委托代理人顾保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牟建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仲裁庭受理本案后,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将相关文件及材料送达申请人,仲裁庭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开庭并作出裁决属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嘉仲裁字(2014)第2-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按照牟建校的身份证住址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相关文件及材料,两次查询单均显示本人签收。本案不存在未送达情况。经审查,仲裁庭按照牟建校身份证住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两次向其送达相关文件及开庭通知等材料,两次邮政特快专递查询结果均显示:邮件妥投,本人签收。可证实申请人牟建校已收到案件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仲裁庭未送达相关材料的事由没有证据证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牟建校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牟建校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秀屏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