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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陈清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凤,陈清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凤,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陈清艳,地址榆树市弓棚镇**号村*组。张金凤申请执行陈清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凤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