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与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城北开发区时代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袁庆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化工园区凤翔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开,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建滔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向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春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关 倩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费 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