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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秀只诉安阳一五一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只,安阳一五一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吴秀只,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文化路4号。负责人郝爱英。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只诉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只撤回对被告安阳一五一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秀只负担。审 判 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