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秀蕾与青岛临港经纪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蕾,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139号原告:董秀蕾。委托代理人:董桂盛,系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经济开发区辛屯社区。法定代表人:许志诚,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桂生,系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秀蕾与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美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秀蕾之委托代理人董桂盛、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崔桂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秀蕾诉称:原告与山前村王某某在2003年登记结婚,同年户口迁入本村,婚后在2004年生育一女王某乙,今年11周岁。因王某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在2012年4月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在被告处生活了10多年,因离婚在外租房居住。2014年被告村房屋及全部土地被征用,因在离婚时没有分得房屋,被告以空挂户口为名,把原告应该享受的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每年每人400元的土地补助费、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费(每年1200元)、每年过年过节发福利1000元(过春节500元、中秋节500元)全部克扣,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被告停发福利待遇一事曾到政府机关上访,信访答复意见是: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法律规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2014年征地补偿费5000元、每年每人400元的补助费、每年节日补助待遇1000元、每年生活补助费1200元,共计7600元,并享受以后每年的各项待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原告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第二,原告要求享受村民待遇,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董秀蕾与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山前村民委员会之村民王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同年原告户口迁入被告处。2012年4月24日董秀蕾与王某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原告在被告处没有房产和土地。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助费、节日补助待遇、生活补助费及要求以后每年享受的各项待遇,都是被告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给本村村民发放的福利待遇,是村民自治的范畴,不是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秀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