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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荣华与夏红池、资溪县友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华,夏红池,资溪县友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罗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夏红池,男,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资溪县友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小飞。申请执行人罗荣华与被执行人夏红池、资溪县友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