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与漳浦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漳浦县林业局,杨国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2号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蓝专智,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浦县林业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黄建平,局长。第三人杨国纯,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漳浦县林业局林地使用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浦县马坪镇京野畲族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昭晖人民陪审员 李振城人民陪审员 杨育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娴婧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