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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57号大丰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路98号瑞成国际8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余宝,润河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明(特别授权),大丰市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润河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润河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河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云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美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