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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与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东口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林,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东口甲1号北京东方基业国际汽车城G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节,经理。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8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6216元,由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7132元(已交纳),由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8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测绘费13000元由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测绘费由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费10万元,由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8万元(已交纳),由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已由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预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1元,由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夏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