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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望、曾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李望,曾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54-1号原告: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高树峰,董事长。被告:李望(曾用名李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镇旧县,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曾丽(曾用名曾利),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望、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临海杜桥支行账户:62×××10、62×××11、62×××13三账户累计存款7500元;冻结被告曾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临海杜桥支行账户:62×××13、62×××17二账户累计存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临海杜桥支行账户:62×××10、62×××11、62×××13三账户累计存款7500元;冻结被告曾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临海杜桥支行账户:62×××13、62×××17二账户累计存款1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