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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幼梅与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幼梅,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曾幼梅。被执行人: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B座3501-06号。法定代表人:汪维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幼梅与被执行人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幼梅支付5475.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235.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中亿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1.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