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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727号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2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6664813-4法定代表人:任喜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原告负责卓正·丽景溪城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依法依归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被告自2014年7月起拖欠物业费至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上门催告通知交费,被告均借口推脱不交,被告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给原告的收费工作带来了极坏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3627元及滞纳金2158元,共计578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6年7月28日、2016年8月2日向被告邮寄送达均未妥投,并多次去原告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找寻亦未果,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