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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纪宝生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纪太务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宝生,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纪太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宝生,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纪太务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纪太务村。法定代表人贾瑞君,村主任。上诉人纪宝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纪太务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13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宝生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宝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宝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