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贠胜利与马海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贠胜利,农民。委托代理人:温桂华,农民。被告:马海芝,农民。原告贠胜利与被告马海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明然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胜利的委托代理人温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海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贠胜利诉称,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贠胜利用自己的货运车为马海芝承包的工程拉运废料,运费合计5280元,经贠胜利多次催要,马海芝一直未给付此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马海芝给付运费款5280元及利息。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1月25日署名“马海芝”的运费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马海芝欠贠胜利运费5280元的事实。被告马海芝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对原告贠胜利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贠胜利的证据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有客观真实性,被告马海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应认定贠胜利的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马海芝拖欠原告贠胜利运费,事实清楚,贠胜利要求马海芝给付运费528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贠胜利未提交马海芝应给付运费利息的相关证据,此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贠胜利运费5280元;二、驳回原告贠胜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马海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海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胥明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温乃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存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