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高稳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玲,高稳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稳齐,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稳齐向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支付剩余案件款42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稳齐已将案件款39075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剩余3725元申请执行人张春玲放弃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