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世氽与唐美凤、陈依莎、陈燕华、陈白莎、陈细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氽,唐美凤,陈依莎,陈燕华,陈白莎,陈细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陈世氽,男,1949年11月29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远峰,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美凤,女,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陈依莎,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陈燕华,女,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陈白莎,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陈细莎,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氽诉被告唐美凤、陈依莎、陈燕华、陈白莎、陈细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款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泽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