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少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丙。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秦大明,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丙、被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大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的母亲周某丙与被告周某乙于2012年X月X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从2014年6月份起被告停止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如今生活条件及消费性支出均提高,被告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支出,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6000元,被告自2015年7月起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乙辩称,被告现在是公司操作工,月收入2100元左右,公司订单不足,收入不稳定。被告的母亲因脑梗多年,没有劳动能力,每月还要支付母亲赡养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原告周某甲的母亲周某丙与被告周某乙协议离婚,原告周某甲由周某丙抚养,被告周某乙每月支付原告周某甲生活费500元,每个月月底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周某甲的母亲周某丙与被告周某乙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某乙应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原告周某甲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周某甲称被告周某乙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都未支付抚养费,被告周某乙亦承认该事实,故本院在原告周某甲要求被告周某乙支付其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抚养费6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关于增加抚养费问题,因为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周某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确已增加,本院综合原告周某甲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周某乙的负担能力,酌定被告周某乙每月给付原告周某甲600元抚养费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甲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二、被告周某乙自2015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周某甲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乙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纪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乔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