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世锡与蒲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郭世锡,男,汉族,隆回县人。被执行人蒲玉军,男,汉族,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郭世锡与被执行人蒲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蒲玉军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郭世锡借款本金96800元,承担受理费11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蒲玉军没有履行义务,郭世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蒲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世锡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蒲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